关于印发《淮海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各部门:
《淮海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已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海工学院
2015年6月29日
淮海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研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编教职工。科研奖励范围包括高水平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获奖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科研成果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奖励
第四条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奖励金额见表1,但省部级以上项目奖金最多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50%。对于非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根据到账经费(不含转出经费,下同)的5% 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表1所列相应级别项目的奖金。
表1 第一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奖励标准
项目等级 |
项目类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级 |
973、863重大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30 |
973、863项目 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15 |
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
10 |
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 |
8 |
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其它项目 |
6 |
省部级 |
教育部重大(重点)项目 省科技计划重大项目 |
10 |
教育部、省科技厅其它项目 |
5 |
市厅级 |
各类市、厅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 |
按到账经费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
第五条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人文社科),奖励金额见表2,但省部级以上项目奖金最多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80%。对于非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根据到账经费的5% 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表2所列相应级别项目的奖金。
表2 第一承担单位科研项目(人文社科)奖励标准
项目等级 |
项目类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级 |
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
20 |
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
10 |
社科基金其它项目 |
6 |
科技部软科学项目 |
6 |
省部级 |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 |
6 |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 |
5 |
教育部其它人文社科项目 |
2.5 |
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
6 |
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
4 |
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江苏省软科学项目 |
2.5 |
省社科基金其它项目 |
1 |
市厅级 |
各类市、厅级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 |
按到账经费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
第六条 各级各类开放课题(不包含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海洋生物重点实验室、海洋经济研究中心等我校相关单位下达的开放课题)及其它未列出的纵向科研项目(含不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获批后转入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的5%(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且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取报账制的项目,按项目批准经费的3%)进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 省社科基金及省教育厅的指导性计划项目,只配套不奖励。省教育厅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指导性计划项目及省社科基金指导性计划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和1.5万元的配套研究经费。若上述指导性计划项目有特殊规定,则参照规定协商给予配套经费。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奖励分阶段兑现。项目立项且相应款项到位、项目结题分别兑现奖励金额50%、50%。对于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结题后一次性兑现全部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纵向科研经费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上述费用将全部返还项目承担学院和项目组,原则上项目组获得返还费用的80%,所在学院获得20%。
第十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按到账经费(不含转出经费和设备购置费用)提取20%作为绩效奖励。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者的各级学术论文奖励标准见表3,符合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论文,择其最高额度进行奖励。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是通讯作者的,则按表3所列标准奖励导师。未在表3中列出的论文不奖励,但可以计入科研积分。
表3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学科 |
学术论文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备注 |
自 然 科 学 类 |
Science、Nature |
15 |
|
SCI一区论文 |
3 |
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大类分区表为准。 |
SCI二区论文 |
1.5 |
SCI三区论文 |
0.7 |
其他SCI论文 |
0.5 |
EI 期刊论文 |
0.4 |
|
EI、ISTP(CPCI-S)收录会议论文 |
0.1 |
正式参会论文 |
人 文 社 科 类 |
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
2 |
|
权威期刊、SSCI源刊论文、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 |
1 |
|
A&HCI源刊论文、CSSCI收录期刊论文、《新华文摘》论点摘编论文、教育部《专家建议》发表文章、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 |
0.5 |
|
ISSHP(CPCI-SSH)收录会议论文 |
0.1 |
正式参会论文 |
注:
1、我校人员一年内在同一期刊上发表论文总量超10篇(含)的所有论文,奖励时予以降一级;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篇再降一级,最低奖励金额0.1万元/篇。
2、人文社科类权威期刊包括:《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文学评论》、《外国文学评论》、《政治学研究》、《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管理世界》、《经济研究》、《教育研究》、《心理学报》、《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国语文》、《文艺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体育科学》、《统计研究》等18种。
第十二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译)者、具有独立书号的学术专著(13万字以上,画册(80幅以上))、译著分别奖励2万元、0.8万元。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电子音像出版物和论文集等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以我校为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奖励金额见表4。其它知识产权不奖励,但可计入科研积分。
表4 知识产权的奖励标准
知识产权类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备 注 |
发明专利 |
1 |
获授权 |
实用新型 |
0.1 |
获授权 |
软件著作权 |
0.1 |
获登记 |
注:同一人一年内获得的多件同类知识产权,奖励从第3件开始依次递减50%,最低按对应奖励金额的20%进行奖励。
第四章 科研获奖的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的级别与范围如下:
1.国家级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
2.省级奖指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
3.市厅级奖指各市人民政府、教育厅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4.专利奖指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省级专利金奖、省级专利优秀奖。
5.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奖指全国美展中所获的国家或省级金、银、铜奖和参展奖。
第十五条 对多人参与的同一奖项只奖励一次,奖金由我校排名最靠前的获奖者分配。
第十六条 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省部级以上奖项的奖励金额 = 奖励基数 * 奖励等级系数 * 单位排名系数 * 个人排名系数
第十七条 国家级奖的奖励基数为100万元,特等及一、二等奖奖励系数分别为1、0.5、0.3,单位和个人排名系数见表5。
表5我校作为国家级奖获奖单位时,单位排名系数和个人排名系数表
类 别 |
等级与系数 |
单位排名 |
1 |
2 |
3 |
4 |
5 |
6-8 |
系 数 |
1 |
0.8 |
0.6 |
0.4 |
0.2 |
0.1 |
个人排名 |
1 |
2 |
3 |
4 |
5 |
6-8 |
系 数 |
1 |
0.6 |
0.5 |
0.3 |
0.2 |
0.1 |
第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颁发的奖项,奖励基数为20万元。一、二、三等奖奖励系数分别为1、0.5、0.3;国家其它部委局颁发的奖项,奖励基数为其奖金的0.8倍,不计算奖励等级系数。单位排名系数、个人排名系数见表6。
表6 我校作为省部奖获奖单位时,单位排名系数和个人排名系数表
类 别 |
等级与系数 |
单位排名 |
1 |
2 |
3 |
— |
系 数 |
1 |
0.5 |
0.2 |
— |
个人排名 |
1 |
2 |
3 |
4-6 |
系 数 |
1 |
0.5 |
0.3 |
0.1 |
第十九条 市厅级奖奖励基数为其奖金的0.5倍,不计算奖励等级系数,单位和个人排名系数见表7.
表7 我校作为市厅奖获奖单位时,单位排名系数和个人排名系数表
类 别 |
等级与系数 |
单位排名 |
1 |
2 |
|
系 数 |
1 |
0.2 |
|
个人排名 |
1 |
2 |
3-5 |
系 数 |
1 |
0.2 |
0.1 |
第二十条 专利奖的获得者,学校按其所获奖金的同等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种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奖的奖励标准见表8。
表8 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奖的奖励标准
作品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备注 |
国家级 |
金奖 |
10 |
五年一次的全国美展 |
银奖 |
5 |
铜奖 |
2.5 |
参展奖 |
0.5 |
省部级 |
金奖 |
1.2 |
对应四年一次全国体育美展;五年一次的全国美展专项展览 |
银奖 |
0.6 |
铜奖 |
0.3 |
参展奖 |
0.1 |
第五章 其它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批省部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学科、科研团队以及增列硕士点等学科建设方面的成果,在立项和验收时学校通过校长特别奖励基金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章 科研奖励发放
第二十三条 科研奖励发放程序:
1.个人申报。每年年底,我校教职工向所属单位、部门申报科研奖励,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著作提供原件一份;获奖成果和专利提供复印件一份;论文提供复印件一份,论文复印件包括:①期刊封面、②目录、③论文正文、④刊号信息页,并按以上顺序装订)。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作假或在非法出版物上发表论文申报奖励的,一经查出,将进行全校通报并追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初审。各单位、各部门在收到教职工的科研奖励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是否符合申报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分别登记汇总。
3.复核。各单位、各部门将教职工奖励汇总表(含电子文档)和相关支撑材料报科技与产业处。科技与产业处对科研奖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复核。
4.公示。科技与产业处将审核后的科研奖励相关材料汇总并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公示。
5.异议处理。校监察室负责受理公示异议,有异议的科研奖励由科技与产业处会同监察室、审计处重新审核。
6.奖励发放。科技与产业处将公示后的科研奖励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经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科研奖励的类目可以再计入科研积分,作为职称评定和工作量考核的依据。科研积分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以往的各类科研奖励,追溯期为前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科研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解释。